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在审查意见中建议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
保障方法对头减少失误
重大行政决策被“束手束脚”之后,会不会对行政效率造成影响?
在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熊选国详细阐释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效率的关系。
首先,要全面理解效率的内涵。熊选国说,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改革领导小组第37次会议上指出,速度是效率,方法对头是效率,减少失误也是效率。也就是说,效率和速度不是完全等同的,效率有更加丰富的内涵和层次。违法决策、低水平决策,可能速度很快,但是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这种肯定不是我们所讲真正意义上的效率。所以,《条例》通过规范程序,来提高决策水平,特别是在怎么保障方法对头、减少失误上下工夫,这也是提高效率很重要的方面。
第二,要从长远和整体角度考量效率。熊选国坦言,就某个具体重大行政决策来看,规范程序确实有可能延长作出决策的周期。但从长远和整体上来看,一方面通过规范程序,有助于提高决策质量,降低决策风险,这样可以保证决策在执行阶段更加顺畅,执行更加有力,从整体上提高决策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规范程序,有助于减少决策“朝令夕改”“决而难行”,决策实行不了,或发现决策错了又要去改,这样反而更加影响效率。所以从长远上来看,有利于政府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程序和效率虽不是必然冲突的,但是如果程序过于繁琐,过于僵化,有时确实也影响效率。“这就要求我们在设定程序时,把握好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本着这样的原则,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也坚持了问题导向。”熊选国说。
一方面,在制度设计方面,要和当前客观实际、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相适应,包括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法定程序等关键制度上,注重实效性和针对性,保证这一制度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所以,《条例》区分了不同情况:对社会普遍期待、大多数行政机关有条件做到的,提出明确规范,比如五个法定程序中有两个法定程序是必经的,即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对于现阶段难以做到或者只有少数地方能做到的,鼓励地方探索实践、逐步推广,比如在政府可以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标准上,主要是积极推广,鼓励地方做这项工作,而不是必须的。
熊选国说,《条例》对需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规定,对地方或相关领域的立法也留有空间。对情况紧急、特殊情形,也作出制度性安排。“这样能够保证我们的程序符合实际,能做到的、通过努力能做到的,我们要把它规范起来。但是一些繁琐的或明显做不到的,也避免一刀切,以免影响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