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熊选国指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部行政立法,《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部副主任杨伟东认为,《条例》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为使命,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为重点,通过对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和环节作出强制性安排方式,为重大行政决策设置边界、提出要求和确立标准。
五大程序不是僵化流程
据了解,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最为关键的程序制度,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介绍说,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应体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李明征说。
李明征强调,《条例》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根据《条例》规定,合法性审查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权限是否合法;二是程序是否合法,也即是否履行了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风险评估程序,以及决策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求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要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这个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的意见,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条例》还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也即对会议形式作了规定。“《条例》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拟作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应当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李明征说。
对于这五大程序是否有顺序疑问,李明征解释说,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