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代理的劳动争议案答辩状实用稿一份
他们还让2个同事出假证明,欲证明我违反劳动纪律,2个同事出于被迫,写了这样的证明,但是他们现在还是勇敢地站出来揭露了他们的卑劣行为。
他们还在起诉书里,还说我人品有问题,他们这是在劳动关系里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而且,这种言语还是一种对本人的污蔑,本人将保留进一步追究他们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责任!我的人品怎么样?我平时的工作态度怎么样?同事才是最好的证明人!
他们辞退我并且不付赔偿金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和他们所谓的规章制度。
他们这些依据一个是正确的,一个是可笑的,但是正确的那个依据他们却没有用,而是用了另外那个可笑的依据。首先,他们规章制度是什么?我没有收到过也没有看到过,其次,事后看到了他们的规章制度,他们的规章制度也是一个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章制度,竟然自己又制订了一个辞退员工的标准,还发明了一种叫过失单的东西!这确实是一个以后可以进博物馆的好东西!他们也给我开过过失单,解释一下他们的过失单是怎么回事,过失单就是他们在上面说某员工犯了什么什么错误,如果他们给一个员工到开几张这样单子,根据他们的规章制度,这个员工就可以回家了!这时候劳动合同法第39条,他们就不需要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款,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款又分别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作了相似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我怎么严重失职?我怎么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这样的证据他们却一样没有!我国的劳动法也没有一条是说,用人单位认为某个员工将对公司经营及企业形象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预先辞退的。他们辞退我的依据正是我认为他们违法的依据!
因此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 年 7月 日
附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
4、刘XX证明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