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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代写的抗诉申请书文本一份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8-08-28 09:24    来源:本站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胡某某,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联系地址:上海市某某路109弄3号601室 
电话: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某某美容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311号 


申诉请求:

   申请人因不服嘉定区人民法院(2010)嘉民三(民)字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58号,请依法撤销该二份判决书,依法重新审理该案件,依法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2007年9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诉人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将某某路311号的一楼一间门面房租与申请人使用。但事实是被申诉人并没有把一楼一间门面房租与申请人,而是将大楼的楼梯间即一楼楼梯下的那部分面积安排给申请人使用。

   据查,某某路311号大楼共有两个产权人,楼梯西侧部分的产权人是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合作公司,楼梯东侧部分的产权人是上海嘉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  2002年 4 月 26 日将某某路311号大楼的楼梯东侧一、二层楼面租与被申诉人,而并没有把此楼梯间也租与被申诉人。当然,因为此楼梯间是大楼的公用部分,上海嘉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也没有权将此楼梯间出租给被申诉人。也即被申诉人根本没有权利将此楼梯间再转租给申请人,也更没有权利收取房租。

   申请人已经在一审和二审中,提交了充分证据用来证明申请人使用的是楼梯间的面积,而不是被申诉人有权转租的楼梯东侧的面积,但是,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视而不见这个事实。而这个事实正是本案的关键,但是,也就是这个关键的事实被人故意掩盖了!相反地,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法提起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抗诉申请人:
                                                                    2010年 9 月 5  日



附:
一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二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证据1,某某路311号大楼产权人信息,证明上海嘉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 2002年4 月 26日将部分产权过户给上海某某建设工程合作公司,即某某路311号大楼有两个产权人。
证据2,使用的空间的相片,完全能说明使用的空间是楼梯间是公共部分的事实。
证据3,使用的空间的在整幢大楼里的地理位置示意图。
证据4,知情人的谈话录音记录,证明无权出租这个情况。
证据5,上海嘉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的租房协议书。
证据6,申请人与被申诉人的租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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