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渋外法律  -  最新法规  -  法律咨询  -  招标法律  -  借贷法律  -  商务法律  -  证券法律  -  版权著作  -  委托法律  -  法律服务  -  产权法律  -  劳动法律
123148法律咨询网
广告位招租
首页  »  法制新闻

检察官考评制度:如何让“隐形诉讼法”更科学

作者:hetones    发表时间:2019-12-16 13:49    来源:本站

  笔者建言:其一,区分法定犯与自然犯,重点考核自然犯的诉判一致率和无罪率、降低法定犯的考核权重。所谓自然犯,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系性质上即具有反社会伦理而被当作犯罪者;所谓法定犯,则是指其本身在性质上并不具有反社会伦理性,仅因为法律规定其为犯罪者。对于自然犯,因其性质上即具有反社会伦理性,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对于该类犯罪之有罪无罪,一般不致产生认识上的分歧,因而,通过诉判一致率和无罪率等考核指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考评检察官工作之质效。然而,法定犯系因法律规定才构成犯罪,故对于法律之理解与解释,成为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而检察官与法官之间在法律解释上往往各执一端、分歧难免,因此,对于法定犯的诉判一致率和无罪率,应当理性看待,并在绩效考核指标设置上有所区别,理应降低其权重。其二,建立个案评鉴制度。对于法院改判包括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官坚持认为无过错、无责任的,例如,起诉后证据发生变化因而导致被判无罪的,可以考虑建立个案评鉴制度,由检委会对检察官的办案质量进行评鉴,若确定检察官起诉并无质效问题,可以将该案件排除在绩效考核之外。 

  第三,配套制度层面上,应当着力解决“政出多门”“忙闲不均”等问题。由于检察机关的业务类型复杂多样,实践中往往由各自业务条线分别制定各自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由此导致“政出多门”,各个业务条线分别制定的考核指标可谓各行其是“五花八门”。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后,在刑事检察领域,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与基层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之间出现了不一致、不对应的情况,基层检察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往往需要同时对应上级检察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如果上级检察机关的各个内设机构仍然有权分别制定各自条线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就容易导致基层穷于应付甚至无所适从。因此,笔者建议,从慎重和统一的角度考虑,不宜再由各个业务条线以其名义制发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而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安排、制定全面的考评指标体系后统一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此外,由于“四大检察”职能之间业务类型的差异性以及业务发展的不均衡性,难以完全实现“四大检察”职能之间绩效考核指标的通约性;即使在刑检条线内部,由于各部之间案件类型的特殊性,也很难保证各部之间案件量一致。因此,在制定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时,最重要也最困难的是计算、分析各个检察业务部门的核心工作量,以核心工作量而非单纯以案件数来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以此实现各个业务类型之间考核的可通约性,避免忙闲不均问题。例如,有的部门在案件量上可能无法与其他部门相比,但谁也无法否认案件量少的部门其工作量尤其是其中事务性工作的工作量却可能相当大,相应地办案检察官为此需要付出极大的时间与精力,因此,从平衡考核的角度讲,不同业务部门所办案件之间必须实现折算或换算。但是,究竟该如何折算、换算,始终是考核实践中的一个大难题。笔者认为,这需要根据两者各自规范化的办案流程,计算出检察官办理各自案件的核心工作量,并以此作为案件折算或换算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从而实现“四大检察”职能之间工作量考核的可通约性。当然,在配套机制上,还可适当考虑“以空间换时间”的策略,即对各个业务条线的检察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以此实现彼此工作量在一定期间内的大致平衡。

广告位招租
本站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果您认为您的版权受到侵犯,请【点击此处】
广告赞助
 
当前标签
    法制新闻
    法制新闻
    广告赞助
     
    合同网
    广告位招租

      站长信箱 HETONNET@QQ.COM 网站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法律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